河北沧州实现每县(市、区)至少有一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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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10月26日讯(河北日报记者王雅楠)从今天召开的沧州市阳光政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沧州市医疗保障局落实适用于沧州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特殊病治疗使用药品共计303种(谈判药品275种,其他常规乙类药品28种),并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的调入、调出进行调整。今年8月底,沧州市又新增25家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达到了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任务目标。
沧州市阳光政务新闻发布会现场。河北日报通讯员高达摄
所谓谈判药品“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互协作,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的调入、调出进行调整。谈判药品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按照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分类管理,提升供应保障水平。沧州市于2018年8月试行医保特殊药品“双通道”管理,供应62种肿瘤靶向药,实现了电子处方流转和与医保信息平台的对接,为谈判药品“双通道”落地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打下了坚实基础。根据《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卫健委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精神,今年以来,在原有特殊药品“双通道”的基础上,既丰富拓展原有“双通道”管理功能,提升综合保障水平,又通过机制创新,增强谈判药品可及性,实现管理服务优化升级。
动态调整,明确遴选原则和程序。根据省医保局《关于遴选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函》精神,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纳入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动态调整,及时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双通道药店遴选受理评估、谈判签约等程序,参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考察评估由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报市局备案。同时,坚持便民利民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服务。在市区5家定点零售药店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通过严格落实遴选原则和程序,沧州市于今年8月底又新增25家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达到了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任务目标。
确保安全,厘清医疗机构权责。沧州市医疗保障局主要从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临床合理使用等角度提出要求。要求定点医疗机构确保谈判药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备,对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谈判药品,要定期一次性全部配备。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 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截至目前,沧州市共有24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现“双通道”管理,实现了院内电子处方流转,覆盖全市所有县(市、区)。
完善政策,确保适宜保障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沧州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谈判药品支付比例。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对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保障患者合理报销待遇。本着惠民的原则,谈判药品(不含治疗肿瘤的靶向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比照新版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5%执行,有效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强化监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双通道”机制建立,将原来药品院内管理的一部分职能转移至院外,管理环节明显增多,对医保基金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挑战。沧州市医疗保障局以处方流转为核心,通过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同时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医保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