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力量护佑渔船安全——《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解读

9月1日12时,为期4个月的黄渤海休渔期正式结束,河北省沿海地区的海洋渔船拔锚起航。从这一天开始,新修订的《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正式实施。

“该条例是我省渔业生产安全领域的重要立法项目,也是时隔多年后对原条例的一次全面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梁东明介绍,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突出渔船安全这条主线,坚持“严”的主基调,实行“船、港、人全要素,造船、检船、作业全链条,出港、入港、停泊全流程”闭环管理,用法治力量护佑渔船安全。

9月1日12时,为期4个月的黄渤海休渔期正式结束,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的渔船拔锚出海,奔赴各渔区开展海上捕捞作业。 河北日报通讯员王羽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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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渔船应如何制造和改造

确保渔船修造安全是闭环管理的源头。条例中专门设立了“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和购置”一章内容,对渔船建造条件、修造部门监管、购置销售情形以及溯源倒查机制等予以规范。

条例明确,捕捞渔业船舶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制度。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内陆水域捕捞渔业船舶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内陆水域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养殖渔业船舶则根据渔业发展情况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同时,条例设定了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条件,明确制造、改造、购置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禁止为未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单位和个人制造、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禁止不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确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

捕捞渔船的改造标准是什么?条例规定,改造捕捞渔业船舶不得超过批准的主机功率指标;经批准增加主机功率指标的,应当通过淘汰旧捕捞渔业船舶解决,增加的船数和功率数不得超过淘汰渔业船舶的船数和功率数;不得擅自改变原船舶的作业性质和作业类型。

此外,条例完善了溯源调查制度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海关、海事管理等涉海机构在查处涉渔船舶案件时,应当将船舶修造情况纳入调查范围,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溯源倒查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并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查处。

焦点二:渔船应如何检验和登记

渔业是八大高危行业之一,渔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安全稳定。此前,我省将渔业安全生产列为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下大力开展涉渔“三无”船舶集中整治行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三无”船舶整治,条例设立“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专章,对渔船检验、登记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条例,渔业船舶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检验合格后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签发检验证书或者签署检验意见。同时,条例把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临时检验和营运检验,并对每一类检验的主要程序和有关要求列出专条予以规范。

健全渔船核准登记制度。条例明确,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登记的部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登记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当向登记申请人签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条例还规范了渔船证书证件的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的证书、证件因故损毁或者遗失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办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让渔业船舶和船员的证书、证件。

焦点三:渔船航行、作业和停泊安全如何保障

河北是全国重要的沿海省份之一,目前拥有各类渔船7000余艘、渔港25座,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任务艰巨。

为此,条例对渔船航行作业条件、通导设备配备、编组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进出港报告、安全停泊、船籍港管理,以及“三无”船舶治理、休闲渔船的管理作出明确规范。

条例设定了航行作业的必要条件,明确渔船航行和作业应当标写船名、船籍港,随船携带渔业船舶证书、证件,配备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船员,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通信、导航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核准的航区、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等。

在通信和导航方面,海洋渔船应当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始终保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关闭、拆卸、转借、转让、损坏、屏蔽设备或者删除设备记载的船舶轨迹等记录,不得变更设备识别码。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海洋渔业船舶无法定位的,不得出海作业;已经出海作业的应当立即就近靠港,并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提出,实行渔船编组生产。海洋渔业船舶从事捕捞养殖作业的,应当编组出海作业,明确编组指挥船,并保持相互通信畅通,在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时相互救助。

海上天气多变,对渔船的航行、作业和停泊影响很大。条例明确,渔船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应当及时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防风、防汛、防风暴潮等紧急避险指令,落实渔业船舶避风、避险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提出实施异地协调共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渔业船舶船籍港管理制度,与靠泊港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渔业船舶异地停泊协调共管机制。

焦点四:如何提高渔港服务保障能力

渔港既是渔船锚泊避风的“家”,也是现代渔业的管理中心。近年来,我省在智慧港口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

条例创新提出实行依港管船,增加“渔业港口的服务保障”一章,从渔港规划、渔港升级改造、渔港安全管理、渔港环境整治、驻港监管、智慧渔港建设等多方面,对渔港服务保障能力建设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

加强渔港规划建设。条例规定,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渔业港口布局,编制本地渔业港口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促进渔港改造升级,条例规定,加强渔业港口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装备建设,提高渔业港口停泊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能力。

在强化渔港环境整治方面,条例禁止在渔业港口内弃置废旧船舶。渔业港口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渔业港口经营,加强渔业港口环境卫生整治,提高管护水平,改善港口环境和整体面貌,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信息技术为渔港监管、渔船管理等提供了新思路。条例提出推进渔港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港口智慧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标准的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对渔业船舶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焦点五:如何做好渔船安全事故防范和救助

渔船安全事故防范和救助是保障渔船安全的重要一环。在条例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安全防范和救助体系。

条例搭建了安全事故协同救援救助体系,要求制定抢险救助预案,完善统一指挥机制,整合救援力量,推进应急救援体系信息化建设,通过海陆协同和跨地区协调联动,不断提升海上抢险救援能力。

在抵御气象灾害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气象等部门及时发布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完善应急处置配套设施建设和遇险人员撤离、安置以及灾后复产配套措施,做好物资储备。

开展应急培训演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完善渔业船舶防避风浪、风暴潮等灾害预案,定期组织渔业船舶开展应急演练。

加大应急救助力度。条例要求,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渔业船舶的海难救助,保障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抢险救助体系,制定抢险救助预案,加强统一指挥,整合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通信、船舶救助等设备,建立救助信息网络,加强陆海协同和跨地区协调联动,提升海上抢险救助能力。

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条例明确渔业船舶遇险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立即向水上搜救中心报告。其他船舶接到遇险渔业船舶的呼救信号后,应当转发,实施救助。接到报告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救助行动,接到指令的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参与救助。

此外,条例明确了渔船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鼓励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为其从业人员办理渔业互助保险。

焦点六: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今年5月,蓬莱京鲁渔业有限公司所属中国籍远洋渔船“鲁蓬远渔028”在印度洋中部海域倾覆,为渔业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

为确保条例规定的内容得以生效,条例设立了法律责任专章,以严格的法律责任护佑渔船安全。

明确渔船制造、改造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制造、改造的船舶及其设备、部件;对委托制造者和委托改造者处罚款;对制造者和改造者,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确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海洋渔业船舶未配备或者未正常使用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相关责任方也将受到处罚。

在非法捕捞方面,条例明确,利用养殖渔业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针对涉渔“三无”船舶,条例规定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并处罚款。明知是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向其供油、供水、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其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渔港服务保障法律责任,损坏渔业港口设施、侵占渔业港口水域或者改变渔业港口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北日报记者霍相博 通讯员任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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